以案释法:崔某诉A劳动服务公司、B机关劳动争议纠纷案

  • 索引号:430S00/2026-02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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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6-04-27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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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以案释法:崔某诉A劳动服务公司、B机关劳动争议纠纷案

崔某于20世纪90年代起在B机关设立的A劳动服务公司工作,B机关于2000年初发文撤销该公司,但未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亦未终止该公司全部经营活动。后崔某提出劳动仲裁,诉求确认其与A劳动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其相应工资收入。仲裁裁决崔某与A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崔某生活费,B机关承担A劳动服务公司因不能履行与崔某建立劳动关系项下应承担义务的连带责任。原被告均不服裁定,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件经一审、二审诉讼程序,法院终审判决B机关承担A劳动服务公司因不能履行与崔某建立劳动关系项下应承担义务的补充责任。法院认为,B机关发文撤销A劳动服务公司后没有妥善安置职工,应对崔某生活费承担补充责任。

点评:行政事业单位撤销本机关开办的公司、企业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做好被撤销公司(企业)的清算、注销工作,同时要妥善安置职工。本案中A劳动服务公司虽已被撤销,但B机关未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A劳动服务公司亦未终止全部经营活动,最终产生了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