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情况通报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间:2016-10-14 16:10
9月18日,我局举行《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听取来自省市县各部门15位代表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一致认为,制定出台《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进一步规范新形势下的机关事务工作,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助推我省“两型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湖南具体实际,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的体制机制,对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资产管理、服务管理以及监督检查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是我省机关事务走上法制化的一座里程碑,将对我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听证代表围绕《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不同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听证会后,我局对代表的意见进行了梳理归类,并组织《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组成员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代表的意见,对《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对于代表提出的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应增加市场化改革,应加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宣传、加强教育和培训,对机关事务工作的检查应该明确每年一次以上等方面的内容,起草组在修改稿件时都给予充分吸收;对于代表提出的要加强《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起草组进一步学习研究了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相互抵触和冲突;对于代表提出的在公务用车管理、公务接待等方面要更具体更细化的建议,起草组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并且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管理已有具体的管理办法,也有很强的操作性,不必重复规定,至于如办公用房的建设与维修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等方面,将在制定具体的制度和标准时充分考虑;对于有代表提出《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应当”一词使用过多、刚性不够的问题,起草组经过研究,并请教有关的法律专家,认为“应当”是法律术语,具有“必须”等含义,为严肃起见,宜保留原来的表述;对于有代表提出能否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增加“释义部分”的建议,为了保持《办法(征求意见稿》与上位法的一致,《办法(征求意见稿》没有单独设立释义部分,但将有关内容解释放在条文后面,便于理解把握;对于有代表提出要在条款中明确“设立”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明确机关内部管理机构为“行政性质”的建议,起草组认为,虽然有现实需要,但根据我省地方立法的有关规定,在起草法规草案时不得规定机构设置,因此《办法(征求意见稿)》没有明确用“设立机构”的表述;对于代表提出的其他意见,起草组在修改时也尽量参考借鉴。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