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湖南省直公积金房贷政策迎来调整
- 索引号:430S00/2017-01268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17-03-20 00:03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政策解读 | 湖南省直公积金房贷政策迎来调整
-
3 月 20 日,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最低首付比例为 20% ; 提高购买二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通知明确, 提高购买二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家庭首套房未使用住房贷款或者住房贷款已结清, 再购买二套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 20% 调整为 35% ; 职工家庭首套房商业贷款未结清,再购买二套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最低首付比例由 30% 调整为 45% 。
通知强调, 在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湖南省外户籍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在长沙市连续缴纳 12 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属于省、市、区引进人才和公务工作调动的湖南省外户籍家庭凭有关部门证明,无需提供纳税或社保证明。
同时, 通知适用于《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 [2017]38 号)文件规定的限购区域(即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限长沙经开区、星沙区域))范围执行。
本通知自 2017 年 3 月 20 日起执行, 凡之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7 年 3 月 20 日以前已经进件登记的贷款申请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