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间:2014-02-20 00:02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
消费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省直各公共机构: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最新修订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要求,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2月19日   
湖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
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和《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3〕2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是公共机构节能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公共机构日常用能精细化管理,提高用能效率和工作水平的基本要求;是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市州、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全面了解能耗情况,制定节能规划、制度、标准,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解节能指标、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实施节能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各项要求,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有序开展。
    二、职责分工
    (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工作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分析报告等。
    (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及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并负责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于2014年3月15日前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三)各市州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分析报告等。并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于2014年3月15日前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乡镇级公共机构统一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填写。
    三、统计内容
    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使用的电、气、油、煤、水等各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
    四、统计范围
    根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全省公共机构均是本项统计填报对象,中央及境外驻我省的公共机构不在统计范围内。同时,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选取一批省直一级能耗统计单位(见附件)向我局上报能耗统计报表。
    五、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层表
    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公共机构基本信息》一年填报一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按月填报,《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按采暖周期(采暖周期从上一年度12月1日到本年度3月20日,共110天)填报一次。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机构。各部门在汇总本部门所属公共机构基层表时,要将本部门的数据一并汇总。
    (二)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填写本地区、本部门所辖(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在手工填报期间,各公共机构均应全部填写并报送上述四类综合表,便于上级部门汇总。
    六、统计数据填写与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简称“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费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若有变动,请及时报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县级以上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对同级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费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本制度规定。
    实施网络填写报送的公共机构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基本情况台账》、《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基本情况台账》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情况统计台帐》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费原始信息的账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各公共机构须按时填写,逐年建册。
    七、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省直公共机构。省直各单位、各部门以及所属公共机构运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管理系统按周期填报基层表数据,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导出年度汇总综合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撰写本单位、本部门年度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次年度3月5日前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各市州公共机构。各市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填写综合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撰写本地区年度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并分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于次年度3月5日前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周期及报表报送时限比照以上统计工作要求自行确定办理。
    八、数据采集与分析
    各公共机构要按照《统计制度》要求配备、安装完备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器具。《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是《统计制度》增加的统计报表,为了采集数据的需要,全省各级、各类公共机构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应在2014年7月1日前完成公共机构内数据中心机房和集中采暖设备计量安装改造。
    各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按季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县级以上各级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机构应定期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源资源消费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综合能耗、人均水耗、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车辆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同比分析,教科文卫体等同类公共机构比较分析,以及各项能源资源消费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九、数据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国家安全等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机构。
    十、能耗通报公示
    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通报、公示。对数据不全、质量不高或逾期不报能耗数据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大督促力度,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省直一级能耗统计单位名单
 
附件:
省直一级能耗统计单位名单(42个)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委统战部、省经济与信息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体育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主党派省委机关、省有色金属管理局、省核工业地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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