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二)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间:2023-02-15 15:02
2021年7月16日,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简称“《缴存管理办法》”),让我们跟随小勤一起了解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政策吧!
问: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有时间要求吗,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缴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指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以内向省直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二)单位基本信息资料原件包括:
·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企业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单位专管员身份证。
问: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缴存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以内向省直中心申请变更登记,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单位基本信息资料;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单位基本信息资料,并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问: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缴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向省直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除提交《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外,还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资料:
(一)单位合并、分立的,提交单位合并、分立批准文件;
(二)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清算的,提交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人民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或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经查证核实后,省直中心可直接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问: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哪些业务职责?
答:《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指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职责包括:
(一)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整理和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业务资料,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三)协助省直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宣传和咨询;
(四)参加省直中心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等活动。
问: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应当指定1名政治素养好、工作责任心强的职工作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以内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问:缴存单位或缴存职工如何向省直中心申请出具缴存情况证明?
答:《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指出,在省直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缴存规范的单位,因拟上市、融资、审计等原因,可以向省直中心申请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办理异地贷款可申请省直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缴存单位或缴存职工通过省直中心指定的渠道自行下载的电子缴存证明与营业部出具的纸质缴存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