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无正当理由变更中标供应商

  • 索引号:430S00/2026-0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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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6-07-27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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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以案释法:无正当理由变更中标供应商

2021年,M单位拟采购一项建筑装饰工程项目。该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B公司综合评分第一,但采购人以对其售后技术支持及运维服务不满意为由,未选取其为中标供应商,而是与排名第二的C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随后,B公司以此为由向当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认为投诉情况成立,并做出责令采购人限期整改的处罚决定。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板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根据该项规定,M单位存在无正当理由变更中标供应商的问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非有法定特殊理由,采购人应当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但是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且影响中标结果,供应商正当质疑、投诉后改变评审结果,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候选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形下,采购人说明合法理由,可以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