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涉密采购项目未定密

  • 索引号:430S00/2026-029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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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6-06-0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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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以案释法:涉密采购项目未定密

2021年初,某预算单位申请采购一项房屋修缮工程,项目金额420万元。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4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应该公开招标,但该单位采购人认为此项目涉及信息较为敏感,属于涉密事项,因此按照工作惯例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了A供应商承接项目。经核实,该采购项目从未经过单位保密主管部门定密,不属于国家秘密。

点评:《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涉密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的采购活动。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确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定密权限内,由承办部门拟定意见报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或者保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确定。在日常工作中,时常会遇到一些涉及工作秘密、敏感信息的政府采购事项,有的甚至对安全保密的要求还很高,需要妥善处理。但是,保密要求不是“保护伞”“遮阳伞”,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不同类别加以对待。例如,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3类,均应当执行涉密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但一般性工作秘密则不属于此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程序落实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