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张某某诉A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 索引号:430S00/2026-017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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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6-04-03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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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以案释法:张某某诉A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张某某向A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B县(区)主要领导办公用房面积。A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张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直接关联,不予答复。张某某不服,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A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决定。张某某不服,向B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县(区)、市两级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一并审查。法院认为,张某某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但两级机关在案涉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情况下,以该信息与张某某的特殊需要无关为由拒绝公开,属于答复内容不当。

点评:行政机关在答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其中包括属于公开范围、属于不予公开范围、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及申请内容不明确等几种情形。行政机关不能以该信息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关系为由拒绝公开,作出答复内容不当的答复。因此,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如实、准确,且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部门的违法行为应在复议决定中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