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王某某诉A产权交易中心、B机关拍卖合同纠纷案
- 索引号:430S00/2026-0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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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6-02-12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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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以案释法:王某某诉A产权交易中心、B机关拍卖合同纠纷案
B机关依据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委托A产权交易中心将经鉴定评估后的车辆进行网络挂牌竞拍销售。王某某竞拍到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后王某某提起诉讼,诉称该车辆的登记日期与实际上路时间不一致,要求判令B机关及A产权交易中心赔偿其车辆差价损失及经济损失。该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王某某均败诉。法院认为,B机关发布的《交易公告》特别告知中已声明,“对处置车辆按其现场展示现状进行转让和交接,委托处置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做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对标的品质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请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的实际情况,产权交易中心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附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点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该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制定好相关法律文件,防范法律风险。本案中国有资产处置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均按法定程序进行,防范了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了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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