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A公司诉B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 索引号:430S00/2026-0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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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6-01-08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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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以案释法:A公司诉B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B机关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通过虚拟化信息平台公开招标,A公司被确认中标后,B机关未在约定时间内与A公司签订正式合同。于是,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请求赔偿因未签订正式合同而对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可得利益损失,但未提出签订合同、继续履约的诉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超出了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损失范围,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中A公司因未提出签订合同、继续履约的诉求而败诉,但行政机关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也应强化法律意识,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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