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A部门与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案

  • 索引号:430S00/2025-176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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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5-11-2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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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以案释法:A部门与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案

A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网球场材料采购与安装公司》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负责某网球场的翻新工作,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则进行无偿修缮或重新施工。

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了合同项下的供货及安装,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并根据内部审计条例关于“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报销”的规定,提出该项目必须经过审计后方可进行结算付款。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已按照合同履约完成,且甲方已投入使用,甲方未支付尾款,请求法院判甲方支付剩余尾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点评:A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败诉的原因:一是缺乏质量异议的有效证据;二是未将审计结果作为货款支付条件的内容作为合同约定,导致部门内部管理性规章难以对抗双方的民事合同。合同的主体一方虽为国家机关,但其实质仍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适用法律依据应为民法典合同编,其强调意思自治,即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A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后期再以此为抗辩理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应将合同条款尽可能约定全面详细,对质量不符合约定程序的情形,约定异议处理程序,对技术性争议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检验鉴定方式,涉及采购法律法规等对合同款项的结算支付有审计要求的,应将审计程序在合同支付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将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