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G公司与某机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索引号:430S00/2025-174213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5-11-14 10:11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以案释法:G公司与某机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G公司与北京某机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G公司拒绝退还所租赁房屋。后该机关委托第三人起诉G公司要求返还房屋,法院以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裁定驳回第三人起诉。后该机关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要求G公司返还房屋并支付占有期间的占有使用费。诉讼中,G公司以该机关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经法院审查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有效,G公司应支付房屋占用费并向该机关腾退租赁房屋。

点评:出租房屋时,应首先核查房屋的产权人是否为本机关,并留存相应证据。租赁合同应就逾期腾退房屋或逾期支付租金进行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不再续租,应留存合同到期终止要求返还房屋的相关证据。如承租方未及时履行腾退义务,应主动积极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