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J国有资产公司诉M公司、N机关办公楼租赁合同纠纷案

  • 索引号:430S00/2025-166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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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5-11-04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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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以案释法:J国有资产公司诉M公司、N机关办公楼租赁合同纠纷案


某国有办公楼产权登记在某机关名下,后该机关将办公楼交由J国有资产公司管理,并变更登记至J国有资产公司名下。该办公楼使用单位为N机关,N机关搬迁后将办公楼出租给B公司。后M公司又与J国有资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M公司未支付租金,J国有资产公司将M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金、违约金和滞纳金,N机关为第三人。法院以争议实质为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为由,裁定驳回J国有资产公司的起诉。J国有资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点评: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不再使用后,应当及时腾退移交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或产权人。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应当依照行政裁决优先的原则处理,不应由法院裁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根据土地房屋资产的立项主体、报建情况、形成的资金来源、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和权属登记相关规定,以及单位历史沿革、关联问题等进行产权界定,明晰产权,妥善处理化解矛盾,避免由产权纠纷引发其他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