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王某诉F拍卖公司、X机关拍卖合同纠纷案

  • 索引号:430S00/2025-166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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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5-10-29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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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以案释法:王某诉F拍卖公司、X机关拍卖合同纠纷案

X机关委托F拍卖公司拍卖两个存在瑕疵的门面房(已出租)。经过两次拍卖后,该二门面房由王某竞买成功。拍卖过程中,F拍卖公司仅告知竞买人二门面房已出租的事实及具体租期,未告知实际租金,而实际租金与估价年有效收益相差甚远。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法院认定,X机关未向F拍卖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提供租金情况,存在一定过错;F拍卖公司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未积极了解租赁价格等租赁情况,亦未向X机关释明未提供租赁价格将会产生的潜在影响,存在一定过错。故判定X机关及F拍卖公司分别承担60%及40%的赔偿责任。

点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在拍卖处置资产过程中,应当遵守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特别是瑕疵风险的告知,避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如果无法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应作出声明,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