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机关诉徐某返还公有住房案
- 索引号:430S00/2025-166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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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5-10-1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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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以案释法:某机关诉徐某返还公有住房案
徐某租赁某机关名下一套公有住房。租赁期间,徐某在当地购买住房后,擅自将公有住房转租,并超过6个月未缴纳租金。该机关与徐某多次沟通协商收回公有住房未果后,诉至法院。双方于庭前达成调解,徐某确认该房屋已腾空,同意自法院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返还。
点评:机关公有住房主要解决机关无房干部职工的临时性住房需求,租住公有住房必须满足国家政策要求的条件。对于转租、转借租赁住房,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无正当理由闲置租赁用房,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情形的,产权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对于实际占有但不符合租赁条件,且拒不配合腾退的租户,产权单位有权起诉返还,并追索房屋占用费、诉讼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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