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小勤说正事之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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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3-03-21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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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6日,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简称《缴存管理办法》),让我们跟随小勤一起了解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政策吧!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缴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应当在办理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以内持相关资料,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提交《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以内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提交《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

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录入有误或发生变更的如何申请修改?

答:《缴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指出,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录入错误或发生变更的,职工本人或单位应当向省直中心提出修改申请,提交《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职工身份证明。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资料。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什么情况下要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答:《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提交《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所在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分立或合并而终止或注销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注销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转移至省直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未办理的,省直中心可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

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但已经离岗停职或暂停发放职工工资的,单位应当自职工离岗停职或暂停发放工资之日起30日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单位不为符合封存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凭《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表》、本人身份证、离职证明等有效证明资料向省直中心提出申请,经省直中心督促后单位仍不办理的,省直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如何启封?

答:《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在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同时需办理账户启封手续,提交《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确定当月汇缴额。

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答:《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指出,职工工作单位变动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省直中心内部转移的,原工作单位和新工作单位均可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跨中心转移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转入省直中心的,职工应当在省直中心开设账户并正常缴存半年以上,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到省直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出省直中心的,职工按照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