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 索引号:430S00/2016-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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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6-11-09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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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房发[19980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指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住房消费资金含量,提高职工购方的支付能力,让职工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的进程。

    第三条 从199911日起在全市城镇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住房货币分配除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外,主要有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种形式。

    第四条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现有可售公有住房中除部分作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且 住房困难的廉租住房外,其余部分以《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的办法以成本价出售,力争2000年以前全部售出。

    第二章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未参加集资建房和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已有住房(含私房)且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六条 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同一种住房分配方式。凡夫妻一方已选择住房货币分配方式的,另一方不再享受实物分房政策。

    第三章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资金来源、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七条 长沙地区财政和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区、县(市),在发放工龄补贴的同时发放住房补贴。财政和单位没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的,不实行住房补贴,但要发放工龄补贴。

    第八条 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实施单位统筹解决。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从城市住房基金、财政原用于单位住房建设和维修的资金中解决,按核拨比例拨付。单位负担部分从单位住房基金和单位可用于住房补贴的其它资金列支。本办法实施后,积极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不再安排职工建房支出。

    第九条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在长沙市区执行一个统一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现行住房补贴额为249.30元,现行工龄补贴额为5.96/年。平方米。

    第十条 计发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普通职工65平方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计发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199812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计划指导下一次性补贴方式,即将职工住房、工龄补贴一次性计发给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补贴额×(职工可受住房面积标准-已有的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职工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1231日以前的工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已有的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199812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因职务、职称变动后应提高的住房补贴,由单位按新任职务、职称增的可享受的住房面积计算,报市房改办审批后,从变动的第一个月起按新标准一次性计发。

    第十四条 19991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即在参加工作后25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发放给个人的月补贴额等于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的工资额。一次性计发的住房补贴总额是指人均可享受的住房面积与当地当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的乘积。补贴比例等于一次性计发的补贴总额除以300个月再除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现行补贴比例为11.37%。今后根据房价和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四章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在单位住房基金内设立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专户。发放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将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资金中及时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需要财政补助的单位,应向财政申报,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 对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且工作年限满25年的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自发放之日起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住房补贴额自发放之日起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余额分年按当年补贴标准在年底计入个人帐户;因职务、职称变动增加的补贴,自发放之日起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实行按月补贴的职工,自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由单位将住房补贴转入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或交纳住房租金。

    实行一次性补贴的职工,解决住房问题需要使用补贴资金时,应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给有关单位(个人)。

    职工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单位工作满两年以上而未满25年的,需解决住房问题时,可预借单位尚未发放给本人的住房补贴资金,预借资金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息。职工工作调动,预借资金本息余额由职工偿还给调出单位。职工提取住房补贴资金不足支付房款时,不足部分可按规定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八条 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以办理职工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该职工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以办理该职工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可根据需要按规定提取,或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提取。

    职工离退休前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实施住房货币分配之前,必须认真进行住房普查,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个人住房档案,住房普查结果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在本单位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住房货币分配的协调和领导。各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积极支持和参与住房货币分配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由企业自主决策,接受政府指导,可参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法实施。参照实施的企业单位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由企业自行负担,先从单位住房出售收入、现有建房资金或其它可开支的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