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

  • 索引号:430S00/2015-0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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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5-11-01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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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

 国家统计局审批

20157

   

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总 说 明

(一)为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属于政府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是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根据本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各地方和有关单位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收集,并避免与国家已有的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统计调查内容: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使用的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土地等各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

(四)统计调查对象: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七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五)统计调查方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方法。

(六)职责分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等。

公共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开展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

(七)报表形式:本制度设置了基层表和综合表。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八)填报方法

1.公共机构定期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使用数据中心机房和实施采暖的公共机构还应按要求填报《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2.各级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经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逐一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所属公共机构使用数据中心机房和实施采暖的还应定期填报《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定期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经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逐一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所辖公共机构使用数据中心机房和实施采暖的还应按要求填报《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九)报送要求:本制度要求定期逐级报送,报送周期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本制度中,除综合表中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费量及费用指标需保留两位小数外,其余均不保留小数。

(十)本制度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和编码,各级公共机构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区可根据需要,在本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但不得改变本制度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统一编码。

(十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属内部信息,由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使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统计信息。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制度全文请点击下方链接下载:
/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51123/2015112310022098209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