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间:2024-12-27 10:12
湘管发〔2024〕58号
各市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更好发挥党政机关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24〕197号)、《支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替代的若干措施》(湘发改产业〔2024〕76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新能源公务用车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淘汰燃油公务用车。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再审批采购燃油车(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除外),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燃油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或者行驶里程达到25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纯电新能源汽车。
二、明确纯电新能源汽车配置范围。机要通信车、离退休干部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相对固定路线的行政综合执法用车以及使用场景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业务用车等,原则上应当配备18万元以内的纯电新能源汽车。
三、明确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配置范围。担负农、林、水、矿、环和应急救援等野外勘测、检测采样等任务的,可以适当配置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其他确因工作需要配置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的,须提供情况说明和佐证资料。
四、严格商务车的配置比例。燃油和混合动力的商务车占比控制在单位车辆编制总数的20%以内。
五、探索“绿色公务出行”租赁新模式。本着节约财政资金、降低运行成本、保障公务出行的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共享租赁”等新模式,提高公务出行保障质量和效率。
六、有序推进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具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资质的企业采取合作形式,在办公区等公共区域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构建800V超快充电桩,满足用户快速补能需求。
七、强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监管。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纳入省“互联网+监督”系统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监管。执行新能源汽车政策要求不力的,实行“月亮牌、季约谈”;违规审批、配置公务用车的,根据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