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申报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2022年度普通公务用车更新购置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间:2021-07-28 17:07
湘管发〔2021〕38号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科学合理编制2022年度公务用车更新购置经费预算,切实保障公务出行,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现就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2022年度普通公务用车更新购置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公车更新购置原则上满足车辆使用满8年和行驶里程超过25万公里两个条件。达到更新年限和行驶里程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确实因车况差、维修成本高、存在安全隐患,不宜继续使用的车辆才能纳入更新计划。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2.更新购置车辆必须是编制内的在编车辆,不得超编申报购置计划。
3.单位公车达到处置条件并确需更新的,年度更新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现有车辆的10%,单位现有公车数少于10辆的,原则上年度更新数量不超过1辆;单位专业技术用车、工具车辆达到处置条件需要更新的,可根据车辆使用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申报。
二、申报程序
1.省直机关(含所属参公事业单位)需填报《省直机关现有公务用车明细表》(附件1)和《2022年度XX厅(局)公务用车更新购置计划表》(附件2)。省直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由单位向主管厅局申请,主管厅局汇总填报《2022年度省直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拟处置车辆计划明细汇总表》(附件3)和《2022年度省直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更新购置计划汇总表》(附件4)。
2.省直机关对机关本级和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二级、三级机构)的车辆更新购置计划审核把关,报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属本科院校有申报计划的,汇总本校及下属单位申报计划明细,报省教育厅初审后,由省教育厅汇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3.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单位报送的更新计划进行审核评估,并反馈审核意见。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申报公车更新购置计划时,须提供《湖南省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相关信息和运行数据报表,未按要求报送公车信息平台相关数据的,不受理购置申请。
2.省直单位应优先购买国产品牌汽车;除实物保障用车和专业技术用车外,申报购置1辆公务用车,原则上应购置新能源汽车,申报2辆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占比不得少于50%;省直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申报购买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比不得少于该系统所有单位公务用车申购总数的30%。
3.按照先有计划后有预算的规定要求,公车更新购置计划审核意见,应作为安排公车购置经费预算的依据。确因特殊工作任务、重大活动和紧急情况需要在当年度更新购置车辆的,需提供专题报告,严格按程序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4.省纪委监委、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农业、交通、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执法执勤用车(不含行政执法用车)及执法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更新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要求办理。车辆更新后,按要求及时更新车辆信息录入公车信息管理平台,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纳入资产统一管理。
5.省直各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应认真摸排本单位车辆情况,准确填写报表信息和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1.省直机关现有公务用车明细表
2.2022年度XX厅(局)公务用车更新购置计划表
3.2022年度省直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拟处置车辆计划明细汇总表
4.2022年度省直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更新购置计划汇总表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
(联系人:龙 辉,电话:0731-85166500,15616031611)
附件:1.2.3.4.xlsx